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点击速看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
储备库入库指南


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情况作为中央财政生态环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部每年4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入库集中审核,并根据入库申请情况适当加大入库审核频次。
附件:
-
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
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
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为重点,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能够实现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支撑,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₃)污染协同控制,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相关的项目等。其中:
燃煤污染控制以农村散煤治理为重点。
锅炉综合治理以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等为重点。
工业污染治理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包括炉窑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等为重点。
能力建设以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空气VOCs 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控监测,港口、铁路货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气质量监测等)、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秸秆禁烧管控、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VOCs 执法设备等)、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等为重点。
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可直接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对点多面广的环境治理内容,如散煤治理、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打包形成一个整体项目,集中推进。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大气污染物减排或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提升有直接贡献,与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 治重点任务措施一致。
(二)项目技术路线科学、环境效益良好,主体工艺成熟、高效、适用,工程绩效明确、可量化、可考核,项目建成后能够可持续运行。
四、入库材料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其批复或备案文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淘汰补贴类项目、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确实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项目应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列入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



二
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项目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围绕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目标,聚焦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重点,巩固深化碧水保卫战成果,持续推进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不断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力争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目标。
二、项目储备原则
(一)问题导向。以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污染物减排、提升生态环境自净能力有直接贡献。
(三)绩效明确。申报项目绩效应明确具体,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本着最大程度发挥资金环境效益的原则,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规模,优先支持投资少、环境绩效高的项目。
三、入库范围及项目类型
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范围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以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为目标,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持续巩固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确保“饮水安全有保障”。
2.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主要包括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如污水管网建设,小型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用于控制面源污染的生态沟渠、生态缓冲带建设等项目;针对保护区内生态受损区域的生态建设及修复项目。
(二)流域水污染治理
以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重要生态空间内污染治理等项目,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城乡各类污染源减排成效。
1.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对处理达标后的尾水进一步净化后,作为区域内生态、生产或生活用水。支持内容包括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纳入再生水调配体系的河湖生态保护修复,连接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必要的管网建设等。
2.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对经过排查溯源后予以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统一编码和设立标识牌、显示屏,规范设置监测采样点、计量设施(含测流明渠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实现联网在线监控,设置必要的检查井,对现有设施开展更新维护。项目建设应不影响民生,不影响防洪排涝和堤防安全。
(三)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以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提升河湖生态系统健康水平为目标,在全国实施河湖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河湖水域水生植被恢复项目,力争在“有鱼有草”上实现突破。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开展“双源”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切实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实施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源头预防和管控修复工程,推动依赖地下水生态环境系统调查评估和治理试点建设,遏制地下水污染。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以提升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目的,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推动解决水环境保护领域难点、痛点问题。包括水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等。
2.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提升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水平,实现地下水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信息化为目标,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地下水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实现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可视化,能够为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预警和决策提供支撑。
四、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不符合入库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无运维保障等项目。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内容、地点、工艺、规模不明确;不符合水源地管理规定,在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项目建成后无明确运维主体及运维经费保障;未在“守”和“退”的基础上实施生态修复,或植被选择不合理(如选择名贵树种等)、以景观绿化为主要目标的河湖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及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等:河(湖)岸整体硬化、投加药剂、引入外来物种等破坏水体自然属性、对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的项目。
(六)成熟度未达到入库要求的项目。如未提交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文件的项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规范的项目等。
五、入库材料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文件,非工程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其中工程类项目可研批复主体严格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非工程类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均需隐藏项目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信息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中附表)。

三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为重点,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提供精准支撑。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以及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出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一)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项目
1.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包括:
(1)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进行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
2.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包括:
(1)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废渣(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调查项目(原则上以独立矿区为单元进行整体调查);
(2)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治理涉镉、汞、砷、铅、铬等固体废物、废渣,以及酸性废水等;
(二)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
1.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包括: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规定的第二、第三阶段调查;
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纳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地块;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地块;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块,以及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受污染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应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等技术指南要求。
2.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原则上应开展土壤和主栽农产品协同调查,调查结果能够为后续农用地安全利用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通过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及有关监测、调查和科学研究等,发现的农用地土壤超筛选值集中区域;粮食、农业等部门监测数据,发现的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区域;位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影响区;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发现的问题突出区域: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受污染的农用地等。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935-201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等技术指南要求。
3.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应符合《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有关要求。
(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对于污染物类型复杂、修复难度大的项目,要通过小试、中试等论证技术路线的合理性。鼓励绿色低碳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可以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的基础上,补充投资估算、拟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额度(含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地方承担支出责任情况)、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应符合《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提交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当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或包含调查、风险评估章节及专家评审意见。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主要支持生产经营时间长、污染物类型复杂、污染范围大或程度深等类型的地块
(四)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
1.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利用与处理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转运、垃圾焚烧、厨余垃圾处理处置、医疗废物集中收集与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收集与利用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收集与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
三、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
一是以土地平整、矿山复垦、采石场生态复绿等为主的项目;二是以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为目的或者现状超标排放的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
(二)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
1.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有污染责任人的地块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农用地调查:一是拟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途的农用地;二是调查布点方案未与已有相关调查结果(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充分衔接,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布点;三是土壤未超筛选值的项目;四是主栽农产品质量未超标的地块。
(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及方案编制项目:一是有污染责任人的地块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是未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三是风险评估结果为人体和生态受体可接受的地块;四是成片受污染建设用地,分期分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毗邻地块可能再次污染本项目地块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五是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
(四)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
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事权类项目;不符合固体废物管理实际工作需要的能力建设项目;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其他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关联不大或成熟度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等。
(五)其他项目
设备购置、平台系统建设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土壤污染防治科研为主的项目;以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处置设施、有机肥生产设施建设等为主的项目;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等。
四、入库材料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包括: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中附表)、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材料或任务下达文件等。
(一)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及其他项目,还应提交以下两方面的材料。
1.预期成果。主要包括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需明确调查的面积或土方量;空间信息调查项目应明确需调查的地块数量、空间信息采集等任务量。
1.预期成果。主要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需要明确废渣或废水治理量,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减排量,以及对周边敏感目标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需要明确需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土方量;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需要明确安全利用面积。

四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符合《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围绕支持农村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以解决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项目按照集中连片方式推进,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整体或在一定范围内打包。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支持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可以包含上述类别中的一类或者含两类及以上的综合类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并做好污水治理与改厕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有效衔接。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若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将另行发布申报指南。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优先开展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城乡接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鼓励因地制宜选取污水治理技术模式。支持内容:
1.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建设;
2.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或分散式处理设施建设;
3.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设施建设;
4.在现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较高的地区,因原有设施不能满足当前治理需求,开展必要的设施改造工程。
(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项目。重点整治国家监管清单中的农村黑臭水体,优先支持农村黑臭水体集中、整治技术路径清晰可行、财力状况合理、长效运营有保障的地区。支持内容:
1.控源截污工程,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水体及岸线垃圾治理、畜禽及水产养殖等农业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等;
2.生态修复工程,包括:生态护岸、生态沟渠构建、水生态系统修复等;
3.内源治理工程,在做好控源截污工程的前提下,根据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结果,开展底泥清淤疏浚和安全处理处置工程等;
4.水系连通工程,包括:河道清障、改善水体流动性等。
(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在饮用水水源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建设防护带和截污设施,开展水源地生态修复等。
(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购置,包括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设施,垃圾转运站、运输车辆等转运设施,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明确问题导向。项目以解决当地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律,属于国家农村生态环境相关规划重点任务,与地方乡村发展和环境基础建设有关规划相协调。
2.方案科学可行。项目方案论证充分,技术路线科学可行,进度安排合理,工程投资估算与项目建设内容、目标相匹配,资金投入有保障,绩效目标可监测、可考核,预期效益可达。
3.运行管理有保障。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责任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资金渠道稳定,运维技术能力与选用工艺相匹配,监管机制健全,保障设施建成后能够正常运行,环境治理效果可持续。
4.项目成熟度高。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现场调研扎实,基础信息完整,成熟度达到入库要求。
三、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包括:城镇建成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不合理项目,如设施规模与实际需求不匹配选用技术模式不可行、建设运行成本较高或与当地工作基础条件不适应等。
(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包括:缺乏现状分析,技术路线不合理项目,如在有外源污染情况下没有控源截污措施、对具有防洪排涝等功能的水体整治仅简单填埋或加盖、将河塘沟渠做成“三面光”等不符合农村生态环境特点的技术措施。
(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拆迁、景观建设项目等。
(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包括:城镇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渣土填埋场项目等。
(五)其他不予入库的情形。包括: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或调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能力建设类项目;运维主体不落实运维机制不健全、运维技术与力量无保障的项目;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额低于2000万元或整治行政村数少于10个的项目。
四、入库材料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原则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二)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对应的批复等文件;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中附表);
(四)运行维护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需要县级及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
(五)PPP项目需提供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论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批复文件,或财政部PPP项目库在库截图证明。
转自:给水排水公众号
新闻中心
NEWS